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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取得 「MyGonews」授權登載】原文在此

是以,扣繳單元承租由數人共有之房屋,仍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門較量爭論出租人之租賃所得及開立扣(免)繳憑單。

財務部臺北國稅局透露表現,扣繳單位承租共有房屋,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門比例較量爭論租賃所得,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筆據。又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劃定具有強迫性,其實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動稅法所劃定之課徵對象。
 
該局申明,依財務部1982年2月2日臺財稅第30682號函規定,共有物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門較量爭論,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扣繳單元若承租共有衡宇,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持分劃分申報扣(免)繳憑單,避免增加後續核對更正之困擾。


 
該局舉例,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各持分1/3,該屋於2019年1月1日以每個月房錢20,000元出租給A公司,並約定房錢全數由甲領取,A公司仍應按甲、乙、丙三人之應有部門(各持分1/3),離別填報甲、乙、丙三人108年度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各80,000元(每個月房錢20,000元×12個月÷3)。數人共有之衡宇出租,應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計較租賃所得,不因共有人世另為約定租金分配體例或商定由他人受領而改變其納稅義務。

▲承租共有衡宇,應按各共有人持分比例分別開立租賃所得扣免繳筆據(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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